南都:虐童事件,尊重法律期待立法

2012年11月14日10:20  南方都市报 微博

  温岭虐童事件从一张网络照片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热点。随后,当地警方以涉嫌“寻衅滋事罪”将肇事老师刑拘并提请逮捕。最新的进展是,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,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。

  检方的这一决定意味着如果警方找不到新的有力的证据,肇事老师将无法受到刑法的制裁。面对这一进展,上海组织了30余名法学专家、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。媒体报道称大部分专家、学者对于检方的“暂不批捕决定”予以肯定,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,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。

  然而鉴于虐童事件性质的恶劣和所激起的公愤,尽管不动用刑法并不代表肇事老师会躲过行政处罚、教育系统内部惩处等制裁,但公众之中对这一结果表示失望者也大有人在。从虐童事件曝光之日起,呼吁对肇事者给予严厉的惩处就是一种普遍的民意。而上升到刑法层面无疑是契合这一民意的最为理想的结果。

  毫无疑问,同样的事态招致不同的反应,一个源于专业的审视,一个出自天然的情感。而这种不同的反应其实早有预兆。当初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肇事者,即引发了罪名主客体不符的质疑,因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。警方解释称,除了“寻衅滋事罪”,刑法中的“虐待罪”、“故意伤害罪”、“侮辱罪”等与案情更不相称。

  警方的这一解释中已经透露,如今专家判定的“牵强”,他们当初并非一无所知。值得深思的问题在于:警方明明知道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肇事老师的理由并不充分,综观现行刑法,肇事老师的行为也找不到合适的可以定罪的罪名,为什么最后却又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提请检方批捕呢?其中舆论的压力是否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?

  公权力机关对舆论和民意的这种敬畏一方面需要肯定,但与此同时,也必须注意不能因此留下法律独立性被动摇的遗憾。正如专家在讨论会上所说,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从法律,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这是应坚守的底线。

  经由温岭虐童等一系列事件,人们不仅关心被虐待儿童的身心状况,关心肇事者是否受到应有的制裁,也关心我国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缺失。由于痛感惩处的力度不够,不少人呼吁刑法尽快增设独立的虐童罪罪名,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,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入罪,也有人认为增设虐童罪不如扩大现有虐待罪的主体。何种方式为佳只是一个枝节问题,哪怕有了立法,要有效遏制虐童行为,如何培育全社会呵护儿童、尊重儿童的意识和习惯,这恐怕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难点和课题。

(原标题:[短评]虐童事件:尊重法律,期待立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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